李男對舅媽的勸戒很不滿,認為是她從中作梗,去年2月某晚,竟在祖厝的鐵皮倉庫焚燒,燒了舅媽的機車,倉庫也遭殃被銷毀。
30歲李姓男人,愛上17歲「婉君」(化名)表妹,李男的舅媽大為重要,苦勸別再糾纏她女兒;李男不滿舅媽破損他和表妹的功德,燒了舅媽機車和祖厝倉庫,被判緩刑期間,又到舅媽新家偷衣服,李男在庭上還說:「愛情偉大,喜好哪(指她)有什麼不可?」南投檢方認為他風險舅媽一家人安寧糊口,惡性不輕,具體求刑1年。
辯「喜歡有什麼不可?」
檢方認為李男心態誤差,耽憂若不束縛,恐會有更過火行爲,雖偷衣竊盜罪過不重,仍在告狀書強調「被告無視於判決及功令之存在,風險舅媽一家人安寧生活,惡性不輕」,要求法官從重量刑,具體求處1年徒刑。
「惡性不輕」偷衣求刑1年
警方調閱看管器畫面,查出偷衣賊是李男,李男的媽媽獲知立刻歸還衣服,並代兒子道歉。
南投縣李男與舅媽及表弟妹,本來同住祖厝裡,現行法令劃定,表哥不能娶表妹,不過李男卻苦追17歲、長得亭亭玉立的表妹,李男的舅媽發現,苦勸找其他女生愛情,別繼續糾纏她女兒。
審查官在法庭上勸李男,法律劃定不克不及做的事就不要做,情緒更不克不及勉強,李男卻認為:「戀愛偉大,喜歡哪(指她)有什麼不可?」
〔自由時報記者陳鳳麗/南投報道〕愛上不應愛的人?血緣太近 舅媽勸別糾纏
李男客歲11月被南投地院判1年2個月徒刑,緩刑3年。舅媽一家人過後搬出祖厝,另購屋棲身,未料,今年7月11日,李男騎腳踏車到表妹新家外,看到舅媽的衣服晾在屋外,偷了10多件衣服返家。
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不能愛表妹-火攻舅媽再偷衣-22103452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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